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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(英文爲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,簡稱ECFA;台灣方面的繁體(tǐ)版本稱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),原稱爲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(英文簡稱CECA,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)。
2010年1月26日,ECFA第一(yī)次兩會專家工(gōng)作商(shāng)談在北(běi)京舉行。
2010年6月29日,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。
2010年8月17日,台灣立法機構通過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。
全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于2011年01月01日起簽發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(ECFA)原産地證書(shū)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
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于2011年1月1日起開(kāi)始實施。爲使我國出口到台灣的産品能夠享受關稅優惠待遇,自2011年1月1日起,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(kāi)始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産地證書(shū)(以下(xià)簡稱:ECFA)。現将有關簽證要求通知(zhī)如下(xià):
一(yī)、凡申請ECFA原産地證書(shū)的出口産品,必須符合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》臨時原産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和産品特定原産地規則表中(zhōng)所列原産地标準。
二、辦理ECFA的申請人,如爲新增申報企業,需預先在我局辦理産地證注冊登記手續;如爲已注冊申報企業,可直接申請簽證。申請簽證時,必須提交《原産地證明書(shū)申請書(shū)》、按規定填制的ECFA原産地證明書(shū)、出口商(shāng)業發票(piào)及必要的其他單據。
三、ECFA原産地證明書(shū)采用統一(yī)規定的格式,其填制要求見證書(shū)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。
請各出口企業主動利用自貿區優惠政策,積極申領自貿區優惠原産地證書(shū),使我省出口至台灣的産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。